明确刑法后果,为“一言不合就开盒”敲响警钟
时间:2025-08-15 12: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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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维辰
今年3月,百度副总裁女儿“开盒”事件将“开盒”这个曾经小众的网络黑话推向大众视野,也引发人们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关注。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入库参考案例《吴某慧、陈某强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为网络“开盒”行为定性。
案情显示,吴某慧因与亲属朱某(某中学教师)产生矛盾,便与陈某强合谋,通过获取朱某个人信息并在网上发布负面帖文的方式抹黑朱某。不实帖文阅读、转发及跟帖量超200万,给朱某的工作、生活及其所任职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大多“开盒”行为人因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个人信息权等民事权利,会被追究民事责任。而此案中,吴某慧、陈某强要承担刑法后果,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一年。
刑法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情节严重”的9项具体标准,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兜底条款。
过去,一些不法分子为实施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但所涉信息数量、获利数额等可能尚未达到《解释》列举的具体标准,对于所涉行为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此案的参考价值就在于,对“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认定给出考量方向,为判断网络“开盒”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罪提供了直接指引——
法院认为,吴某慧、陈某强的行为虽不符合9类具体入罪标准,但综合考量信息类型和数量、造成的危害等,认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自己实施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情形具有相当性,故而对二被告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另外,被告人为实施诽谤犯罪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应以诽谤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诽谤罪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未提起刑事自诉,被告人也算逃过一劫。
近年来,有非法搜集、交易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人员获判有期徒刑,有为泄愤“开盒”他人的行为人被判公开道歉,有线上侮辱他人的网友被行政处罚,也有面对“开盒”无所作为的平台承担侵权责任,“开盒”式网络暴力面临全链条追责,甚至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侮辱罪、诽谤罪等刑事责任。
此案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开盒”的刑法后果,为类案裁判提供参考和指引,能够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威慑,有效遏制个人信息非法买卖等行为。
其实,许多“开盒”行为人都与被害人没什么深仇大恨,而是在粉丝“骂战”等场景中,错误地将“开盒”当成了情绪宣泄工具、压制他人的手段,“一言不合就开盒”。殊不知,“盒武器”伤人的同时也会伤害自己。
事情严重到一定程度,即使被害人不追究“开盒”行为人责任,许多人也会像吴某慧、陈某强一样,无法全身而退。
【作者】 杨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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